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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75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村**组**号,现住三亚市天涯区**路**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许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21时22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一辆无牌号黑色女式二轮摩托车,途经三亚市天涯区新风路与河西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干警查获。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牌号黑色女式二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所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许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19年12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许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路**宿舍,联系电话:1887660****;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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