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9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队**号,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晚上,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琼C7****号小型轿车从东郊镇方向沿椰乡路往东郊码头方向行驶,22时10分许途经文昌市东郊镇姜仙太后庙前路段时与刘某某停放在路边车位的琼A5****号小型轿车发生刮碰,后又与石某某饮酒后驾驶从路边停车位左转弯出来的琼C7****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结果造成许某某受伤及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对许某某抽血送往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情信息、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谅解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刘某某、石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南立正和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小姣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07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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