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海南省屯昌县人,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大厦**栋**房,原海南**有限公司技术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张焕玲,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来到海口市琼山区**街**饭店和朋友狄某某等人喝酒吃饭,期间许某某有饮酒行为。饭后21时许,许某某驾驶号牌为琼C4****的汽车回家。途径琼山区**路**路段时,许某某被民警抓获。经海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的血样中含有酒精成分,含量为2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物证、书证;
2.证人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子燕
检察官助理:钟金童
书 记 员:王 艳
2019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758****;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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