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海南省澄迈县人,现住海口市美兰区**东路**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3 日22 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号牌为琼A*****小型轿车从**小区前往海口市龙华区华海路加州酒吧,途经文华东路、金贸西路、金贸中路、金龙路,当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半山花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执勤民警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82mg/l00ml。随后执勤民警依法将其带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为20lmg/l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3.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家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小区**栋**房,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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