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600221986********,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出生地文昌市,户籍所在地文昌市**镇**村委会**村**队**号,现住琼海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清隆大排档吃饭喝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琼C1****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嘉积镇金海路行驶,行驶至嘉积镇金海路金柜KTV前路段时,被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被告人许某某酒精含量为147.5mg/100ml。琼海市公安局民警于当晚将被告人许某某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于2019年9月29日委托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同日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送检的许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1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C1****号牌二轮摩托车(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交通违法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等;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伟
检察官助理:许梦柳
2020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琼海市**镇**路**号,联系方式:18389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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