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83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31974********,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深圳市**制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科技园**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时49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6E****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宝安大道凤塘大道路口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许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40.41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婕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光盘壹张;
3.涉案物品现被暂扣在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和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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