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住福建省清流县**居委会 (户籍地福建省清流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沿清流县城区碧林北路由公安局往劳动局方向行驶,行至林业新村后门路段时,与杨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刮,造成许某某受伤的后果。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25.15mg/l00ml。经福建中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中的两轮摩托车类。经清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许某某不负本起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许某某在清流县医院被清流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乔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2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晓敏
检察官助理:邹丽雯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清流县**镇**村,联系电话1585981****。
2.本案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