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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镇**路**号,住湖北省云梦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9时40分许,彭某某驾驶黑D****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云梦县**镇**大道**路段左转弯时,与被告人许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为192.17毫克/100毫升)驾驶的鄂K****5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云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某承担次要责任。2020年4月16日许某某与彭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5.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丽娜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35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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