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22427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仙桃市**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一人在家中吃饭,期间许某某喝了一瓶毛铺白酒,饭后许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前往潜江城区买东西后返回,19时20分许,行驶至318国道潜江市莫市村三组路段时,遇前方同向行驶的大货车并与其发生接触,造成许某某倒地受伤,车辆受损,双方协商无果后对方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发现许某某有酒驾嫌疑,民警遂将其带至潜江市中心医院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6mg/100ml,并抽取了其血液样本。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许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0.25mg/100ml。经潜江市交警支队认定,许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机动车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许某甲的证言;4. 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 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相关照片;6.采集血样现场视频资料;7.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现场主动向民警投案,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玉琼
(院印)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9741****)。
2.案卷材料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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