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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现住桂阳县**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湘LV****小型轿车在桂阳县城妇幼保健院路段倒车时刮碰到一辆小车,后许某某叫来了谢某某为其“顶包”,并拨打了保险公司的电话。事故处理完后,许某某又驾驶湘LV****小型轿车驶往桂阳县城培才路“岩心小区”。1时26分许,途径桂阳县城培才路人民完小路段时,撞上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湘LL****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许某某又叫来谢某某为其“顶包”,后被出警的民警发现。经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凌晨4时许主动到桂阳县**队投案。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0.0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7700元,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强制措施凭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车辆痕迹检查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石荣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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