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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85********,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农民,案发时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和李某甲、李某乙、兰某某四人在镇原县孟坝镇**KTV**包厢吃饭、喝酒,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喝了二三两老村长牌白酒、三罐(易拉罐式、500ml)青岛牌啤酒。1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离开时私自将李某甲放在KTV包厢桌子上的甘M*****号车钥匙拿走,并驾驶停放于**KTV门口的该车准备前往孟坝镇回回店方向取东西,当车辆沿孟坝街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孟坝**酒店门口路段处时,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闫某某驾驶的甘M*****号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现场协商未果,闫某某遂报警。2020年6月15日16时10分,镇原公安局交警大队孟坝中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发现许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现场口头传唤许某某至孟坝交警中队接受询问,并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后将许某某带至镇原县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3试管,次日将血样送往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66.65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6月16日,镇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闫某某无责任。

2020年6月18日,许某某和闫某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许某某赔偿闫某某车辆维修费用共计14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

2.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

3.鉴定意见书;

4.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证言;

5.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雷雅娟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址,联系电话15213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捌拾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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