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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7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124301970********,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住白河县******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7月2日院决定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中午,被告人许某某在白河县构扒镇家扒村村民王某某家中吃饭、饮酒。当日18时许,许某某驾驶陕G****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自家扒村返回**村家中,并在家中独自饮酒,后其又驾驶陕G****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家中往凉水村村民委员会方向行驶。当日20时04分,车辆行驶至十天高速白河引线构扒卡点处,遇交警路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许某某满身酒气,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为251mg/100ml。民警遂将许某某带至白河县人民医院抽取了其静脉血样并封存送检。后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酒精含量为244.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交通安全违法信息查询结果单,构扒派出所证明,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王某某、董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被告人许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玥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住白河县构扒镇凉水村6组,联系方式:15991155186);

2.案卷材料1册,证明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视频光盘6张,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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