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赤水镇**村**号,现住德化县浔中镇龙东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0时12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从德化县浔中镇龙东小区往龙浔镇高士达酒家方向行驶,行驶至宝美街宝美花苑前路段时与对向林某某驾驶的闽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许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0.16mg/100ml。经德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许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后与被害人林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8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侦破经过、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要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海龙
检察官助理:陈南军
2020年12月23 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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