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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5********,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与出生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曾因吸毒,分别于2011年3月2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于2013年5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3年9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中午,被告人许某某在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参加婚宴,之后酒后无证驾驶套挂号牌闽******普通二轮摩托车回**镇**家中,17时许在途径**镇**路段时与林某甲驾驶闽******后载林某乙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1.58mg/100ml血。本事故经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林某甲承担次要责任,林某乙无责任。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许某某在莆田市第一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许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黄燕儿

检察官助理:施琳萍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9955****。

2.随案移送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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