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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9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7时48分左右,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闽E8****二轮摩托车在诏安县南诏镇大地幼儿园附近路段与陈某甲驾驶载有陈某乙的闽E7****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局损,许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诏安县公安局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将许某某送医救治并抽取血样。经鉴定,许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1.5mg/100ml。

经诏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许某某和陈某甲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陈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5.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喜林

检察官助理:许炜坡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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