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31993********,汉族,中专文化,大连**企业集团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连云区**路**号楼**单元**室,现住连云港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9日02时4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G2****小型普通客车沿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滨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州湾会议中心路段处发生单方事故,车辆撞BRT站台内绿化带,致被告人许某某受伤、车辆及BRT车站设施损坏,后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mg/100mL。被告人许某某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19]2844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兵辉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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