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街道**号**栋**单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持C1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Y*****学教练车由通江县广纳镇派出所方向往广纳镇卢家湾街道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广纳镇卢家湾街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往通江县中医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许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醉酒后上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电
检察官助理:王成莉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98169****;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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