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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68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31999********,汉族,大专在读,学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号丰田牌越野车沿郑州市二七区漓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连云路东50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供述; 2、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材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剑

        助理检察员:朱 凡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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