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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号码44170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村委会******号之**。因本案于2020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9日晚上,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粤QF****号二轮摩托车沿阳江市江城区**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天23时10分许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右转弯驶入北环路时,碰撞上坐在路边的粤QV****号小型轿车车尾后备箱的周某某,造成二轮摩托车损坏、周某某及许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许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经抽取血液检验,许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2mg/100mL。

被告人许某某有C1驾驶证。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许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8月27日,经办案民警通知,被告人许某某自行回到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警市区大队接受处理。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许某某赔偿粤QV****车主周某某19500元,周某某对许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3、鉴定文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未取得适配的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点第一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衍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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