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湟源县,现住湟源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湟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湟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青AE****号白色扬子牌轻型普通货车从丽都小区行驶至池汉新村小区院内,其妻子与其发生争执后报警,大华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发现许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遂移交交警队。许某某被交警带至湟源县人民医院抽取体内血液并留存,经鉴定,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史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湟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者莉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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