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0时50分左右,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辽CT****号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沿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铁东区建国大道钢城街路段时,因许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鞍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站前大队民警发现并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许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经海城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许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查询、车辆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箫
检察官助理:涂明
(院印)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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