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市**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红色二轮机动摩托车沿嫩江市墨尔根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摩尔根大街与嫩临公路交叉口时,与沿嫩临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实施左转弯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许某某轻微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嫩江市交警大队认定:许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许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5.09mg/100mL。
经侦查,发生事故后被告人许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获时无拘捕行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二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被告人许某某户籍证明、侦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3.证人李某某证言;
4.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书;
6.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洋
2020年9月30日
附:
1. 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本案卷宗二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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