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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1081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户籍地石首市**乡**村**组**号**栋,住石首市**乡**小区。因赌博,于2011年12月12日被石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位于石首市**镇**小区的家中吃饭时饮酒。当晚20时许,许某某驾驶号牌鄂D****6小型轿车,从石首北收费站上S53枣石高速前往东升镇,当车由北向南行驶至K308+900处时,与同向右前侧由丁某某驾驶的鄂A****8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提取许某某血样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值为9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号牌DS2R26小型轿车(照片);2.呼吸酒精报告等书证;3.提取笔录;4.血液酒精鉴定意见;5.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礼兵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石首市**乡**小区的家中,联系方式13476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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