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120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91985********,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乡**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22时58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路**村**房路口东口处配合民警进行交通违法行为检查。民警检查时,发现许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抽取许某某血样送检,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4.32mg/100ml(乙醇/血)。许某某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成份的含量为104.32mg/100m1(乙醇/血);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宏敏
检察官助理:李娟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394874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_3.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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