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91987********,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现住元阳县**镇**村委会**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云G*****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元阳县**镇**路行驶,20时许,行至**路**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告人逃离现场。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2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照灵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3070****;
2、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