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71********,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北京**司总**,户籍所在地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1月17日22时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E****0奥迪牌轿车行驶至北京市**桥出口匝道路段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4.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应当从重处罚;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秋杰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