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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84********,山东省安丘市人,住安丘市**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1日20时55分,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汽车,沿华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丘市**路**路路口处,被安丘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2.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抽血及查获经过的光盘;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荣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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