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61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1年12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3时35分,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皖SU****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利辛县文州路黄桥西侧处,被利辛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对抽取许某某的静脉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鉴定结果为20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珂珂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村**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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