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皖******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泗县**镇**村**路,与由北向南同方向行驶时某某驾驶的一辆苏******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1.3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被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5.泗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波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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