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02198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滁州市南谯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滁州市琅琊区**村**号**室)。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5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6日21时15分, 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M*****小型汽车沿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凤凰路路口往北200米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后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许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mg/100ml。被告人许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冰悦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滁州市南谯区**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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