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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Z36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做灯具批发生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住黄山市屯溪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8日转至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2时46分,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皖J****8号小型轿车沿徽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华山庄路段时,撞到付某某停放的皖J****5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某让李某某到场顶替其报警处理。经民警现场询问,李某某如实陈述顶替事实并电话通知被告人许某某返回现场。4时01分被告人许某某返回事故现场接受调查。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实施酒后驾驶被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执勤民警带至黄山市人民医院,依法抽取血样,并将血样送至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证实被告人许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6.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 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  建

检察官助理:章彩虹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小区**幢**单元**室;

2.侦查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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