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许XX,男,1999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91XXXXXXXX,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XX县,住河南省XX县XX镇XX路553号,2018年12月29日因非法拘禁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05时许,接110指令有人在南干道与黄池路交叉路口西一百米处路北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我队民警孙跃武、王自江立即赶往现场,有一辆号牌为豫GXXXXX号的白色大众轿车停在路北边。经核实该车驾驶员为许XX有酒驾嫌疑,遂将许XX带至封丘县中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靳开建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查扣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抽血照片、车辆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视频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黄X、王X、付X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XX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XX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 娜
检察官助理:李晨光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许XX现被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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