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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镇**村**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蛟龙镇烈疃村南北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临沭县**镇**村里路段时,撞至行人李某某,致许某某、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检验,事发时许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1.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洋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66153****。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卷宗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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