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19〕50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90********,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巨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鲁******号白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巨野县国道32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门口西**米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巨野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2.4mg/100ml。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被告人户籍、身份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查获及抽血照片、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卫东
检察员杨培钦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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