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5********,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四川省蓬溪县**街**号**单元**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1月19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23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处时,撞在路中央隔离护栏上,造成车辆及公路设施损坏。经鉴定,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7.52mg/100ml。经认定,许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双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蓬溪县**街**号**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_;
4、证据开示笔录1份;
5、抽血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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