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19〕41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20时50分,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鲁******的小型汽车顺淄博市张店区张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南外环以南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8.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田田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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