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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8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支部书记,中共党员,金乡县**镇**人大代表,住金乡县**村**街**巷**号。2019年11月7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金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金乡县**镇**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十字路口东100米处时,与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某驾车逃逸,被**镇**村村民拦截并报警。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将许某某带至金乡县宏大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mg/100mL。经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许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属醉酒驾驶。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许某某与李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24000元,取得李某某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金乡县公安局金公(交)行罚决字[2019]2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民警个人证明、许某某指认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708281201900005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收据、谅解书、归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尚某某、李某乙的证言证实许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济)公(刑)鉴(酒精)字[2019]5776号检验报告及送达回执。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揭向东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金乡县**村**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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