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0时07分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云山大道出天贵路西177米(云山大道路段)醉酒驾驶一辆号牌为粤AG****的小轿车被花都区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从被告人许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73.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蒋森华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626****,保证人温某某,联系电话:13711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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