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2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新丰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社区**花园**栋**。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4时5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粤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先锋东路与东湖路交界红绿灯路段时,与由许某某驾驶搭载袁某某的粤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 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42.2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许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刘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7.现场视频、讯问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显忠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册3张。
3.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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