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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楼**房。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苏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不具备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当驾车行驶至本区**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89.8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凌锋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342****)。

2、本案诉讼卷宗共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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