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镇**村**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9日,被告人许某某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开鲁县公安局给予罚款2000元、并处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9日1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牌照号为蒙G*****的大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开鲁县**村通往**村的柏油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村北一百米附近时,被正在巡逻的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截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检测结果: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0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1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彦民

2020年1月14

附:

1.被告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村**户,联系方式:15204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