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87********,汉族,高中文化,私企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住成都市大邑县**街“**”小区**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3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经**路主道行驶。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路主道**立交桥至**立交桥方向距**立交桥约1500米处时,许某某将车停在**路主道右侧车道上,并在车内睡觉,造成交通拥堵。当日上午7时48分许,民警接指令前往查看,现场将在车内睡觉的许某某挡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许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结果为(199.7±6.6)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3699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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