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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131990********,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2时50分左右,被告人许某某酒后没有驾驶资格驾驶一辆粤VF****号牌(套牌)两轮摩托车(后载林某某)沿揭阳市榕城区**路自东往西行驶至**桥东侧路段时,因许某某操作不当,致许某某和林某某摔倒在地,造成林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20年3月16日,许某某被传唤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8mg/100m1。经法医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许某某取得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悬挂粤VF****号牌二轮摩托车;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及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许某某的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揭阳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冬松

2020年3月27日 

附:

    1. 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及光盘一块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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