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69********,汉族,初中,农民,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豫C*****号小型客车,行驶至汝阳县候饭路与郭木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许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瑞瑶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县**乡**村*组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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