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7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江苏省如东县**镇**路**号,现住如东县**镇**广场**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月19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12月24日22时3分许,酒后驾驶苏F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如东县掘港镇人民路广隆超市南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7mg/100mL血液,已超过醉酒界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许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洋洋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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