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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籍贯:江苏沭阳,住灌云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4日19时40分,许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蓝色三轮摩托车(无车牌)从沭阳县吴集镇行驶至伊山镇人民路时被灌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其春

2020年6月9日 

附:

1. 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251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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