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6211982********,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号,现住保定市莲池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日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1时20分许,许某某酒后驾驶冀******银色江淮牌小型轿车,沿向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创业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许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68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驾驶人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7.8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诉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笔录、查获经过、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卫
检察官助理:张艳雷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378527****。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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