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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镇**村**房,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园**楼**室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13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豫AN****小型轿车沿唐山市路北区北新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竹安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10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1月9日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强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于唐山市路北区**园**楼**室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51582****;

2.案卷二册,单行材料二页,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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