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村**路**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4日16时40分许,许某某醉酒后驾驶京Y*****小型轿车沿京白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廊涿高速桥北侧驶入逆行,与遆某某驾驶冀F*****重型专项作业车由北向南行驶相撞,致许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检测,许某某驾车发生事故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8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超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