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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冀A*****白色宝骏小型汽车在定魏线道路上行驶,并因错车与驾驶货车的王某某发生争吵。赵县公安局交警将其带至赵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被告人许某某拒不配合,在强制其抽血过程中致交警李某某左手小拇指受伤。经鉴定许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164.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血样提取登记表;3.鉴定意见;4.查获经过;5.视听资料;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占锋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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